为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,正确引导消费,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要求,制定本指南。 二、保健食品标志应当规范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,清晰易识别。 三、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,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小于 2 厘米;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,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小于1厘米。 四、保健食品标志整体比例为 8.2:12(高:宽),帽形图案高度:6.6比例尺,帽形图案宽度:12比例尺,中间球形直径:3.8比例尺。 五、“保健食品”四字宽度为8.2 比例尺,每字样高度及宽度(比例尺):“保”高 1.8、宽 1.9;“健”高 1.8、宽 1.9;“食”高1.8、宽 1.9;“品”高 1.7、宽 1.85。 六、保健食品标志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为 C100 M0 Y0K0,屏幕标准色RGB色值:R0 G160 B233。 七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、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。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等比例变化,图案、颜色应与本指南保持一致。 八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人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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